山东健阳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健阳建设有限公司、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112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健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山东健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历城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山东健阳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5万元,定于2015年4月20日前全部付清。如被执行人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另行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10万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员已将上述执行情况通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其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书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决定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