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傲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弘腾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与***、肥城市傲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3民初100号
原告:山东弘腾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肥城市新城办事处东尚里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顾修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修强,肥城旭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住肥城市。
被告:肥城市傲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泰西大街103号。
法定代表人:张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光军,该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弘腾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与被告***、肥城市傲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弘腾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提交撤诉申请书一份,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弘腾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弘腾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元,由原告山东弘腾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负担。
审判员  孙国梁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