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舟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尘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华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4575号
原告:上海尘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舟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财产,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尘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浙江**舟建设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贵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廖慧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