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声卷烟配套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宏声卷烟配套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02执3497号
申请人重庆宏声卷烟配套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12548X。
法定代表人吴庆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68893336B。
法定代表人黄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宏声卷烟配套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2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宏声卷烟配套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下列义务:向重庆宏声卷烟配套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91747.2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申请执行费1276元。但被执行人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屋、股权等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太友
审 判 员  刘高玮
代理审判员  方 雷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