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上诉人兰州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甘民终235号
上诉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上诉人兰州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隆公司)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一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的委托代理人刘占武、彭清,上诉人盛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一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801元,兰州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352元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王银伟 代理审判员  姚 刚 代理审判员  周红霞
书 记 员  马海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