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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徐振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22民初935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建筑工人,住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南城办事处凤凰城C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宝鼎建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高铁新区。统一信用代码:9134132155327946XA。
法定代表人:***,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商丘市安俪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574992029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科诉被告***、***、***、安徽省宝鼎建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安俪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科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沙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