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汇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721民初2161-1号 申请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潮宁,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万元或者在有关单位价值相等的财产权益。申请人以其所有的皖R×××××三一牌混凝土泵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对安徽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万元或者在有关单位价值相等的财产权益,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皖R×××××三一牌混凝土泵车,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