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顺昌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文登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执字第73号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海誉洋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誉洋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3)文宋民一初字第32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付款义务,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文登市人民法院(2013)文宋民一初字第325号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于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