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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2民初8225号
原告:铭品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建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9963136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创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新城中路永顺大厦**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09136599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开足,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铭品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创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铭品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省创泽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铭品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铭品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