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清远职业技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申57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劳炳池。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清远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法定代表人:胡刚,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健章、罗洁文,均为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中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清远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清远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8民终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项中天公司申请再审称,(一)项中天公司已经完成了案涉采购合同全部施工量的95%,但因清远学院提出施工变更方案,导致项目拖延,因此,违约责任不在项中天公司。(二)清远学院案涉采购项目招标程序违法,违反了招标法中有关不得限定或指定特定品牌或供应商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责任全在清远学院。(三)案涉违规指定的设备不能供货,导致项目不能进行,一、二审法院没有对清远学院违法招标导致的合同无效作相应的审理,判决错误。为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
清远学院提交意见称,案涉采购项目招标程序合法合规,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项中天的再审申请缺乏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2019年6月17日,清远学院与项中天公司签订《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标准化考点二期建设采购合同》,清远学院向项中天公司购买合同附件《标准化考点二期建设采购清单》所列规格、型号、数量的仪器设备,约定:合同总金额184390元,清远学院于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55317元,项中天公司于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仪器设备运送到清远学院指定地点,并安装和调试好所有仪器设备;项中天公司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千分之三的数额向清远学院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清远学院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清远学院经济损失由项中天公司承担等。合同签订后,清远学院依约向项中天公司交付55317元,但项中天公司未能按约定向清远学院交付设备。2020年1月7日,清远学院向项中天公司邮寄《关于解除与广东开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返还仪器价款55317元及支付违约金104549元的律师函》,要求解除案涉采购合同,项中天公司退还设备款及支付违约金。项中天公司抗辩称案涉项目招标程序不合法,案涉合同无效,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在此情况下,一、二审综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现有证据,认定项中天公司未能按约向清远学院交付设备构成违约,判决确认案涉采购合同解除,并支持清远学院有关项中天公司向其退还设备款55317元及支付从2019年7月2日起以18439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设备款付清之日的违约金并无不当。项中天公司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项中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金锦城
审判员  胡晓清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小书
书记员  邓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