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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鹤山汇源新都项目工程拖欠工人工资,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4月12日向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鹤人社监字〔2022〕第291号),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被罚款2万元,公示截止期......
2 因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或者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补救措施,依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
3 因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八十条,被限期十五日内交还3273.68平方米到期的临时用地给东莞市寮步镇西溪元上股份经济合作社;限期十五日内拆除临时用地上修建的3273.68平方米永久性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