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邢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宁阳县邢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泰安市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921执1274号
申请执行人宁阳县邢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八仙桥园区吴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市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新街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阳县邢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市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需要长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0921民初12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