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江淮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信阳市江淮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03民初7889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7月19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男,汉族,1962年2月23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信阳市江淮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信阳市平桥大道112号。
委托代理人甘爽,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信阳市江淮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2019年11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24元,减半收取21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