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三门县健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1022民初3346号
原告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县健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被告三门县健跳镇人民政府承诺分期结清剩余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70元,减半收取5635元,由原告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楼呈飞 人民陪审员陈世宗 人民陪审员郑金炉
法官助理俞瑜 代书记员奚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