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华辰建筑有限公司

**、烟台德辅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1执119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68年11月4日,住烟台市福山区。
被执行人:烟台德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华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山区民丰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福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德辅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华辰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