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材料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远大金属表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齐鲁交通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02执异12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潍坊远大金属表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峱山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耿雷,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齐鲁交通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冯美君,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鲁交通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远大金属表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潍坊远大金属表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执行人)潍坊远大金属表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称,根据判决书我公司承担的债务是606万元,已履行了416万元。法院查封我们四套房产,属超标的查封。对超出部分要求解封。
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1、房权证4份;
证据2、评估报告1份;
证据3、银行证明1份。
本院查明,(2018)鲁0102民初8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的判决内容为:潍坊远大金属表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齐鲁交通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68637.72元及相关利息。本院在审理上述案件过程中,依据诉讼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11月1日查封了异议人(被执行人)潍坊远大金属表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房权证邵庄字第××号、鲁(2018)青州市不动产权第XX号、鲁(2018)青州市不动产权第XX号、鲁(2018)青州市不动产权第XX号项下房产。其中青房权证邵庄字第××号项下房产评估价值1400万元,抵押债权尚余400.8万元。本院在执行上述案件过程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潍坊远大金属表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交付执行款项4127466.68元。
本院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潍坊远大金属表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青房权证邵庄字第××号项下房产的价值已足以清偿本案判决的债务款项,其余三处房产的查封应予解除。异议人(被执行人)潍坊远大金属表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依法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异议人(被执行人)潍坊远大金属表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鲁(2018)青州市不动产权第XX号、鲁(2018)青州市不动产权第XX号、鲁(2018)青州市不动产权第XX号项下房产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周广军
审判员  陈士刚
审判员  张 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