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

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823财保8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元市万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元市万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2023)川0823民初31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财产在1644316.67元内予以冻结、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元市万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已支付910000.00元为由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账户内9100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元市万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作出了(2023)川0823民初3165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已向申请人支付910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元市万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账户内910000.00元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91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 成 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