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鸿天然气有限公司

蚌埠市正大压缩机有限公司与山东鲁鸿天然气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25民初2023-2号
原告:蚌埠市正大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乳泉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张瑞,总经理。
被告:山东**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五图街道办事处宝通街1688号。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乐县人民法院(2019)鲁0725民初202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告山东**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天然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