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建筑安装公司

原告烟台麓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91民初1401号
原告:烟台麓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毓彦,山东平和(烟台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和(烟台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烟台麓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23672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23672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丽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