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三鼎钢管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三鼎钢管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5民初3928号
原告:宁波三鼎钢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凤洋二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波三鼎钢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三鼎钢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三鼎钢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三鼎钢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三鼎钢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