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福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2民初1101号
原告:山东奥华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75号玉岱大厦8楼。
负责人:曹伟,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达、徐萌,山东舜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市福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共建路(唐家洼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福兴,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奥华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诉被告莱阳市福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奥华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奥华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