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民初33599号
原告:东莞市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健升大厦16F1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56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百司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礼宾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N。
法定代表人:**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百司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东莞市东奥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东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