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奥电梯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湖北**鑫红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881执保305号 申请保全人:东莞市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5号健升大厦16F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17689856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湖北**鑫红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莫愁大道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95108340H。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保全人东莞市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北**鑫红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东莞市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湖北**鑫红达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9655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保全人湖北**鑫红达置业有限公司相当于49655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东莞市东奥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湖北**鑫红达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965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被保全人湖北**鑫红达置业有限公司相当于496550元的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3000元,由申请保全人东莞市东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杨 毅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