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乐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温州乐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381执647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乐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天公司),住所地温州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兴云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贤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温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楠溪江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施建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乐天公司与被执行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465221元及利息,本案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2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和瑞安市住建局查询,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张宅村香榭锦园**、107室及2号楼2101室房屋(产权证号:401826.401830、369886)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2015年12月18日至12月24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12月17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浙C×××**神龙富康牌车辆、浙C×××**波罗牌车辆、浙C×××**奥德赛牌车辆均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
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屋及车辆。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对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2016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以上事实有终结执行申请报告,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目前三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381执6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钟运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张仲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