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民初3080号
原告:***丰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3279(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XY0E80U。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榕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浩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柏高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60255073B。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柏建设(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阜安工业园内泉州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7L4MYR8Y。
法定代表人:**嘉。
被告:**嘉,女,199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祥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柏高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柏建设(青岛)有限公司、**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丰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柏高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柏建设(青岛)有限公司、**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丰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8元,减半收取计2249元,由原告***丰祥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