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进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正方圆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进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三执字第00090-2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正方圆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法定代表人:强成凤。
被执行人:杭州进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2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三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杭州进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进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杭州进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杭州进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芜湖市招标采购中心有投标保证金及诚信保证金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杭州进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芜湖市招标采购中心的收入33029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祖丹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6.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