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龙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南城支行、浙江一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一龙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浙0302执421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南城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052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5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一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3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一龙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龙洲银行存款人民币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四、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
书 记 员  吕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