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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2执异130号 申请人:***,男,1986年1月29日,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19-1,19-2号,组织机构代码:720083756。 负责人:**。 被执行人:浙江一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南浦住宅***商寓1幢204室,组织机构代码:14520672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绿水青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垟街道黄屿村温州大道1609号第三幢第四层,组织机构代码:74984951-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一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下寮乡前坪村前建路158号,组织机构代码:67386327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执行人:***,女,1989年8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执行人:***,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一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州绿水青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一龙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请求将其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等证据。 经审查查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一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州绿水青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一龙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浙江一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州绿水青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一龙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受让债权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浙0302执8546号立案执行。 2017年11月1日,本院作出(2017)浙0302执异956号执行裁定书,将(2016)浙0302执8546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9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编号:DFBR-HLZQZR2】,双方约定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对债务人浙江一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州绿水青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一龙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以及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转让给***,并于2018年2月1日在《浙江法制报》上共同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将上述债权转让情况予以公示。 2018年1月29日,***与***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将其享有的对债务人浙江一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州绿水青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一龙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以及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转让给***,并于2018年2月1日在《浙江法制报》上共同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将上述债权转让情况予以公示。此后,***于2018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书面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本院认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2016)浙0302执854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将其享有的该案件债权转让给***,***受让上述债权后有权将其享有的该案件债权转让给***,双方分别为此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履行了债权转让权利的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的主体适合,程序合法,效力应予以认可。***受让债权后提出变更执行主体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6)浙0302执8546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