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北方国贸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北方国贸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方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91执113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北方国贸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07874-3,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通真宫路144号。
法定代表人:吕举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刚,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方大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06207249E,住所地济南市解放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白树岭,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北方国贸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山东方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鲁01民终17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597.85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根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钊
审 判 员  位小娟
审 判 员  高培龙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人亮
书 记 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