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桐乡市鑫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程庭高、嘉兴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3民初1587号
原告:桐乡市鑫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洲泉镇东田村(原东田砖瓦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87797820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祖良,浙江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嘉兴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越秀北路1142-5C-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87876120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桐乡市鑫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桐乡市鑫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鑫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桐乡市鑫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姚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