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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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6财保42号
申请人:***,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县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嘉兴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越秀北路1142-5C-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8787612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嘉兴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嘉兴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