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杨家伦、雷运力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豫1726民初1604号
原告:杨家伦,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王集乡李庄村杨楼21号。
原告:雷运力,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习城乡雷楼村296号。
原告:刘其阳,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花园办事处曹庄村委八里院南组。
原告:雷关年,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习城乡雷楼村337号。
原告:吕荣爽,女,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高店乡九门岗村委九门岗东组。
原告:王建山,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临淇镇后坡村38号。
原告:王金山,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临淇镇后坡村528号。
原告:王江富,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临淇镇后坡村589号。
原告:王军根,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临淇镇后坡村450号。
原告:李洪林,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习城乡张占村八组291号。
原告:马红霞,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弦歌大道631号院21号楼1单元2101号。
原告:马志敏,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习城乡胡占村34号。
原告:雷文奇,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习城乡雷楼村170号。
原告:胡水成,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习城乡胡占村321号。
原告:王虹丁,男,199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临溪镇筒车桥村10组44号。
原告:王付云,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临淇镇李家寨北山底自然村305号。
原告:杨兴奎,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王集乡李庄村杨楼65号。
原告:雷志霞,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徐镇镇李忠陵村77号。
原告:李海军,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习城乡张占村第八组。
原告:胡国涛,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习城乡胡占村34号。
以上原告诉讼代表人:杨家伦。
被告:浙江大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科技工业园区新建北路737号。
法定代表人:熊申潮,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印来,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吴滩镇邓舍村七组22号。该公司员工。
被告:雷志谦,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习城乡雷楼村五组387号。
原告杨家伦、雷运力、刘其阳、雷关年、吕荣爽、王建山、王金山、王江富、王军根、李洪林、马红霞、马志敏、雷文奇、胡水成、王虹丁、王付云、杨兴奎、雷志霞、李海军、胡国涛诉被告雷志谦、浙江大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邢东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20年5月,20位原告为被告雷志谦承包的泌阳县文化中心二期建设项目从事贴瓷砖工作,被告欠付原告工钱464835.11元。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不予给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大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各原告工钱共计326500元(支付至各原告个人账户),被告浙江大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即已结清原告所有劳务费用,原告不得再向被告浙江大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其他款项、赔偿或其他任何权利;
二、案件受理费413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大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并由被告浙江大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当庭支付给被告雷志谦。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邢东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