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1民初1092号
原告:浙江大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科技工业园区新建北路7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0489579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珉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世纪大道235号世贸中心二期三楼公寓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LB0DG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俊彬,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大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珉豪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变更了诉讼请求,于2023年3月2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5025元,由原告浙江大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