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金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冠县金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冠县金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25执异58号
异议人:冠县金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振兴东路路北36号。
法定代表人:许之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
申请执行人:冠县金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中信花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冠县林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工。
在本院执行冠县金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冠县林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冠县金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查封或冻结其价值280万元财产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9年9月23日,冠县金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2019)鲁1525执恢1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对(2019)鲁1525执恢1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异议申请,是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发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冠县金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2019)鲁1525执恢152号之一执行裁定对其价值280万元财产的查封或冻结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