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321执保24号之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0年月日生效的(2019)皖0321财保22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安徽省长江河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长江河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冻结被保全人存款115万元(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长江河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徽商银行芜湖南湖路支行的账户11×××72存款10009308.83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立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
书记员 许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