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河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太湖县力城水稳加工服务中心、安徽省长江河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825民初1119号
原告:太湖县力城水稳加工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城西乡幸福村河沿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825MA2TPQAT5T。
经营者:曹城林,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琪,安徽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长江河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罗福湖路1号新翔科技孵化器A-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996306X7。
法定代表人:刘晓盼,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湖县力城水稳加工服务中心与被告安徽省长江河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湖县力城水稳加工服务中心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湖县力城水稳加工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8740元,减半收取4370元,由原告太湖县力城水稳加工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倪泽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月朗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