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调查院

***与浙江省地质资料档案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20578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周成,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地质资料档案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000470045940F,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萧金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馆长。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地质资料档案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