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大明新型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胜利油田大明新型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岗区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103民初3981号
原告:胜利油田大明新型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于彩峰,职务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了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原告胜利油田大明新型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经审查,卷宗内无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相关材料,亦无被告提供南岗区有管辖权的相关证据,后经查询,被告的经营场所为哈尔滨市香坊区,本案应由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本院报请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17)黑01民辖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