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显忠、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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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4民初5679号
原告:张显忠,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兴航路239幢4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32005886U。
法定代表人:龚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广平,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林妹,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王妙忠,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湖溪镇金宅村东南区。
被告:汪海兵,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
原告张显忠诉被告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林妹、王妙忠、汪海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张显忠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显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显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显忠负担。
审判员吕瑜岚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汤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