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执4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东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君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div>
法定代表人**镰。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东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君仁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字第17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君仁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传唤被执行人,但其未报告财产,亦未到院接受调查;
2、2017年5月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7年4月27日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因符合法定条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17年6月20日对被执行河南君仁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镰实施司法拘留,因未找到被执行人而未实施;
5、2018年4月24日再次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仍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18年5月22日与本案申请人的代理人联系,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并征求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 明
审判员 ***
审判员 马 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