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林州重机申请丰鑫源矿业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黔0222执1205-1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凤宝大道与陵阳大道交叉口,注册号410581100001490(1-3)。
法定代表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617239。
被执行人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银杏路中段南边,注册号522422000138510,组织机构代码57334090-X。
法定代表人***,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111312元,案件受理费2526,保全费1076元,执行费1570元,合计11648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于2016年8月3日扣划被执行人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在盘县信用合作联社柏果信用社的存款23700元,尚有执行标的87612元未兑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尚差执行标的87612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