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旭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与***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8民初9747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双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中路大道5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44295577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