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626民初515号
原告***,女,汉族,1975年1月21日出生,住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宁,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101省道马王线交叉口胡村乡政府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汉族,1968年11月22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农民工工资4464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二被告承接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商丘市商务中心区安置房项目期间,原告受二被告雇佣在其承接的项目工地上从事施工活动,后经核算,二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4464元,经多次催要,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户籍已于2008年6月10日从淮阳迁出,二被告居住地均不在淮阳县辖区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淳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