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金岛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5民终1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原胜利油田金岛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队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胜利井下作业中心孤岛特车安装队职工,住东营市河口区。
原审被告:胜利油田金岛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永乐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8418181。
法定代表人:王海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虎,东营河口孤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油田金岛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8)鲁0503民初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8年8月20日,被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与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和原审被告胜利油田金岛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8)鲁0503民初73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98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9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隋美玲
审判员  乔良艳
审判员  郭芳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