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华首宏田置业有限公司与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22民初664号
原告郑州郑州华首宏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求有六项,确定本院是否享有级别管辖权的焦点在于第一项诉求是否应当按照案涉合同标的额约1.4亿元计算诉讼标的额。分析认为,原告诉求的事项是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的事实,而非请求法院依职权解除合同,被告虽在管辖权异议中对原告解除合同表示异议,但并未在三个月内起诉要求确认原告解除合同无效。故合同解除后,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法院不会再对相应标的额的合同作出是否予以解除的裁判事项,诉讼标的额应当以除第一项诉求之外的其他诉求进行计算,数额不超过1400万元,本院有权进行级别管辖。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