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小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小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2494号
原告:***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洪山路17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7087497A。
法定代表人:王海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典平,山东金桥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小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73164541U。
法定代表人:张孝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宗青,北京天驰君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鑫,北京天驰君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盈公司)与被告山东小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晟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典平,被告小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宗青、罗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晟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小鸭公司向晟盈公司支付违约金109152元;2.赔偿晟盈公司其他损失327802元;3.诉讼费由小鸭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晟盈公司与小鸭公司签订《供货安装及售后服务协议》,约定晟盈公司就其承揽的章丘金梦瑄花园太阳能安装项目购买小鸭公司的小鸭品牌太阳能379台,每台价格1440元,合计总货款545760元。协议第九条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晟盈公司按约向小鸭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小鸭公司也交付了太阳能379台。2018年9月,晟盈公司承搅的金梦瑄花园太阳能项目交付使用后,小区业主投诉太阳能水温不热,小区开发商山东中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康公司)向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晟盈公司提供的小鸭品牌太阳能质量不合格的民事责任,经章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379台太阳能中的105台存在质量瑕疵,于2020年7月13日以(2019)鲁0181民初7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晟盈公司返还中康公司货款241500元。晟盈公司缴纳该案诉讼费16302元,并因该案聘请律师代理费70,000元。晟盈公司为中康公司安装的105台不合格太阳能产品系小鸭公司生产销售,双方签订的《供货安装及售后服务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小鸭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违约而给晟盈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此,晟盈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小鸭公司辩称,一、涉案的105台太阳能采光面积偏差较大原因,是小鸭公司按照晟盈公司要求定作的非标准件造成的,所有责任均应当由晟盈公司自行承担,与小鸭公司无关。1.合同约定的小鸭公司原本供应的2m×1m和2.4m×0.8m两种型号太阳能,为标准型号,且质量完全合格。根据晟盈公司与中康公司签订的供货与安装合同,小鸭公司与晟盈公司双方签订《供货、安装及售后服务协议》,供应两种标准型号的太阳能,即2m×1m和2.4m×0.8m,本无1.8m×1m的型号,1.8m×1m是非标准型号的太阳能,是小鸭公司按照晟盈公司的要求将标准型号的2m×1m的太阳能更改而来,小鸭公司正常情况下不生产这种非标准型号的太阳能。2m×1m和2.4m×0.8m两种标准型号的太阳能经过晟盈公司和中康公司诉讼中的司法鉴定程序(详见晟盈公司提交的判决书证据第6页第14行至第15行),已经证实了完全符合国家标准。2.由标准型号改为非标准型号的关键原因,在于晟盈公司因受限于阳台面积安装不下后,要求小鸭公司更改型号所致。之所以出现105台集热器采光面积出现偏差的情况,是因为在安装过程中,有105户房屋的阳台面积受限,安装不下2m×1m型号的太阳能,晟盈公司要求小鸭公司将标准型号2m×1m的太阳能改成非标准型号1.8m×1m的太阳能,面积必然缩小了,必然会出现实际轮廓采光面积与标称轮廓采光面积偏差较大的情况。在晟盈公司提交的章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81民初730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诉讼中,双方均认可因小区阳台面积所限将太阳能更改为三个型号,均认可2018年5月安装完毕。”可以印证晟盈公司和开发商共同商定,将太阳能的型号进行了更改,太阳能由两个型号变成了三个型号,即在原来2m×1m和2.4m×0.8m两种标准型号的基础上,增加1.8m×1m非标准型号的事实。3.1.8m×1m型号是应晟盈公司要求定作的非标准型号,即使集热器采光面积出现偏差,小鸭公司太阳能其它各项指标仍然达到国家标准,并且晟盈公司明确知道太阳能本身无质量问题。1.8m×1m型号的太阳能本身无质量问题,晟盈公司在之前的诉讼中已经明确知道太阳能本身无质量问题,详见晟盈公司提交的判决书证据第6页,第4行至第5行,判决书载明“经维修,晟盈公司认为太阳能本身无质量问题,但认可出水温度仍低”,说明晟盈明确知道太阳能本身是无质量问题的。判决书中法院认定事实部分中,第6页倒数第7行“在诉讼中,中康公司和晟盈公司均表示国家对太阳能温度没有具体规定”以及晟盈公司诉讼中认为的出水温度低是其主观认识上的错误,事实上,在家用太阳能温度上,是有国家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条件》(GB/T19141-2011)第7.5.1的规定(详见该标准第7页)“在日太阳辐照量为17MJ/m2时,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热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贮热水箱内集热结束时水的温度≧45℃”,也就是说温度不低于45℃即为合格,晟盈公司提交的判决书证据第6页第7条,判决书载明“中康公司诉前对1.8m×1m型号鉴定的检验结果是47℃”,显然高于45℃,说明该1.8m×1m型号的太阳能是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上没有问题的。综上,1.8m×1m型号的太阳能本身的质量没有任何问题,是由于晟盈公司基于房屋阳台受限的原因,要求小鸭公司将2m×1m太阳能的面积缩小,导致的集热器采光面积出现偏差,责任完全在于晟盈公司,应当由晟盈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与小鸭公司无关。二、晟盈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1.晟盈公司要求小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依据。小鸭公司正常生产的均是标准型号的太阳能,1.8m×1m非标准型号太阳能为晟盈公司要求生产所致,并且晟盈公司也明确知道1.8m×1m太阳能本身无质量问题,因为晟盈公司要求小鸭公司将2m×1m缩小面积导致采光面积不足,责任不在小鸭公司,因此,晟盈公司要求小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依据。2.晟盈公司作出更换或退换太阳能决定的责任均应当由晟盈公司自身承担。在该判决中,晟盈公司明确是其同意对1.8m×1m型号的太阳能进行更换(详见晟盈公司提交的判决书证据第6页第10行至第11行),未经小鸭公司同意。因此,晟盈公司作出更换或退换太阳能决定的责任均应当由晟盈公司自身承担。3.晟盈公司按照(2019)鲁0181民初7303号判决书主张小鸭公司赔偿其损失是错误的。晟盈公司采购小鸭公司的太阳能价格为1440元/台,105台的采购价为151200元,其出售给中康公司的价格为2300元/台,105台的出售价格为241500元,每台有860元的价差,105台的总价差为90300元。晟盈公司按照241500元主张,相当晟盈公司针对105台非标准型号的太阳能,没有承担任何责任,反而赚了90300元,显然晟盈公司的主张是错误的。4.7万律师代理费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且该7万律师费的主张完全没有任何依据。即便以晟盈公司所有诉讼请求的所有数额430954元为基数,正常的收费区间为24447元-30957元,该7万代理费是最高收费30957元的2.26倍,显然是不合理的。更为关键的是,晟盈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没有任何法律和合同依据,无论代理费金额多少,均应当由晟盈公司自身承担,与小鸭公司无关。综上所述,应当驳回晟盈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小鸭公司(甲方)与晟盈公司(乙方)签订《供货、安装及售后服务协议》,约定小鸭公司向晟盈公司在其承揽的金梦瑄花园项目中供货小鸭牌100L分体式太阳能热水器约362套,单价1500元;晟盈公司在小鸭公司处全款提货,支付方式为现金,小鸭公司按照货款到账数额配发相应货物。售后服务约定为:晟盈公司负责工程维护,小鸭公司负责所提供产品的三包,质保期为3年,自安装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开始,出现质量问题,晟盈公司接到项目方通知半小时内必须积极响应,一小时内赶到现场实地解决问题;违约责任约定为:任何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均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计算。
合同签订后,晟盈公司共计向小鸭公司支付货款545760元,共计379台太阳能,实际太阳能单价为1440元。
2019年9月17日,中康公司以晟盈公司安装的太阳能在使用过程中温度达不到使用要求,经晟盈公司维修仍不能解决,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经检验,该批太阳能标称轮廓采光面积与实际轮廓采光面积的偏差较大,检验结果不合格为由,诉至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819833.85元并支付违约金832600元。该案件经审理,作出(2019)鲁0181民初730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1.8m×1m计105台太阳能的质量问题是外观采光面积技术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10.3%的偏差显著高于国家标准±3.0%以内,故认定晟盈公司承担质量瑕疵的民事责任,判决解除合同中关于1.8m×1m型号105台小鸭太阳能的合同,中康公司退还1.8m×1m型号105台太阳能,晟盈公司退还货款221053.85元,晟盈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3104元。晟盈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0)鲁01民终10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晟盈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198元。
本案晟盈公司以1.8m×1m型号计105台太阳能存在质量问题,外观不合格,要求小鸭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赔偿损失241500元、原一、二案件受理费16302元、律师代理费7万元,以上共计损失327802元,并按照合同第九条约定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为109152元。小鸭公司辩称1.8m×1m型号太阳能系晟盈公司定做,且晟盈公司支付案涉太阳能货款仅为151200元,对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不同意承担该部分损失,对违约金其没有违约责任,不予认可。
庭审中,小鸭公司主张其仅有2m×1m及2.4m×0.8m两种型号太阳能,案涉1.8m×1m型号的105台太阳能系按照晟盈公司要求定做。
本院认为,小鸭公司与晟盈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权利义务。案涉1.8m×1m型号计105台太阳能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质量问题是外观采光面积技术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10.3%的偏差显著高于国家标准±3.0%以内,故小鸭公司应承担质量瑕疵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案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仍不能确认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关于责任承担,因案涉105台太阳能已经由中康公司退还晟盈公司,晟盈公司与小鸭公司签订的就买卖105台太阳能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退货的责任承担方式更为合理。据此,本院确认晟盈公司向小鸭公司退还1.8m×1m型号105台太阳能,小鸭公司退还晟盈公司货款1440元×105台=151200元。关于晟盈公司主张的损失赔偿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小鸭公司辩称晟盈公司以每台23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中康公司,从中获利90300元,其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90300元系属于双方买卖合同履行后,晟盈公司可得利益,因小鸭公司提供太阳能质量瑕疵,造成的该部分损失应当予以承担。关于晟盈公司主张诉讼费损失16302元,系因质量问题违约导致的实际支出,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晟盈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损失70000元,无合同约定,且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实际支出该部分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因晟盈公司已就其损失予以主张,故本院对其要求的违约金不再予以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1.8m×1m型号太阳能105台退回被告山东小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被告山东小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1200元;
三、被告山东小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损失106602元;
四、驳回原告***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原告***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20元,被告山东小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阮伟萍
书 记 员  王婷婷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2494号
原告:***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洪山路17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7087497A。
法定代表人:王海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典平,山东金桥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小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73164541U。
法定代表人:张孝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宗青,北京天驰君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鑫,北京天驰君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盈公司)与被告山东小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晟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典平,被告小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宗青、罗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晟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小鸭公司向晟盈公司支付违约金109152元;2.赔偿晟盈公司其他损失327802元;3.诉讼费由小鸭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晟盈公司与小鸭公司签订《供货安装及售后服务协议》,约定晟盈公司就其承揽的章丘金梦瑄花园太阳能安装项目购买小鸭公司的小鸭品牌太阳能379台,每台价格1440元,合计总货款545760元。协议第九条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晟盈公司按约向小鸭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小鸭公司也交付了太阳能379台。2018年9月,晟盈公司承搅的金梦瑄花园太阳能项目交付使用后,小区业主投诉太阳能水温不热,小区开发商山东中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康公司)向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晟盈公司提供的小鸭品牌太阳能质量不合格的民事责任,经章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379台太阳能中的105台存在质量瑕疵,于2020年7月13日以(2019)鲁0181民初7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晟盈公司返还中康公司货款241500元。晟盈公司缴纳该案诉讼费16302元,并因该案聘请律师代理费70,000元。晟盈公司为中康公司安装的105台不合格太阳能产品系小鸭公司生产销售,双方签订的《供货安装及售后服务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小鸭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违约而给晟盈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此,晟盈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小鸭公司辩称,一、涉案的105台太阳能采光面积偏差较大原因,是小鸭公司按照晟盈公司要求定作的非标准件造成的,所有责任均应当由晟盈公司自行承担,与小鸭公司无关。1.合同约定的小鸭公司原本供应的2m×1m和2.4m×0.8m两种型号太阳能,为标准型号,且质量完全合格。根据晟盈公司与中康公司签订的供货与安装合同,小鸭公司与晟盈公司双方签订《供货、安装及售后服务协议》,供应两种标准型号的太阳能,即2m×1m和2.4m×0.8m,本无1.8m×1m的型号,1.8m×1m是非标准型号的太阳能,是小鸭公司按照晟盈公司的要求将标准型号的2m×1m的太阳能更改而来,小鸭公司正常情况下不生产这种非标准型号的太阳能。2m×1m和2.4m×0.8m两种标准型号的太阳能经过晟盈公司和中康公司诉讼中的司法鉴定程序(详见晟盈公司提交的判决书证据第6页第14行至第15行),已经证实了完全符合国家标准。2.由标准型号改为非标准型号的关键原因,在于晟盈公司因受限于阳台面积安装不下后,要求小鸭公司更改型号所致。之所以出现105台集热器采光面积出现偏差的情况,是因为在安装过程中,有105户房屋的阳台面积受限,安装不下2m×1m型号的太阳能,晟盈公司要求小鸭公司将标准型号2m×1m的太阳能改成非标准型号1.8m×1m的太阳能,面积必然缩小了,必然会出现实际轮廓采光面积与标称轮廓采光面积偏差较大的情况。在晟盈公司提交的章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81民初730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诉讼中,双方均认可因小区阳台面积所限将太阳能更改为三个型号,均认可2018年5月安装完毕。”可以印证晟盈公司和开发商共同商定,将太阳能的型号进行了更改,太阳能由两个型号变成了三个型号,即在原来2m×1m和2.4m×0.8m两种标准型号的基础上,增加1.8m×1m非标准型号的事实。3.1.8m×1m型号是应晟盈公司要求定作的非标准型号,即使集热器采光面积出现偏差,小鸭公司太阳能其它各项指标仍然达到国家标准,并且晟盈公司明确知道太阳能本身无质量问题。1.8m×1m型号的太阳能本身无质量问题,晟盈公司在之前的诉讼中已经明确知道太阳能本身无质量问题,详见晟盈公司提交的判决书证据第6页,第4行至第5行,判决书载明“经维修,晟盈公司认为太阳能本身无质量问题,但认可出水温度仍低”,说明晟盈明确知道太阳能本身是无质量问题的。判决书中法院认定事实部分中,第6页倒数第7行“在诉讼中,中康公司和晟盈公司均表示国家对太阳能温度没有具体规定”以及晟盈公司诉讼中认为的出水温度低是其主观认识上的错误,事实上,在家用太阳能温度上,是有国家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条件》(GB/T19141-2011)第7.5.1的规定(详见该标准第7页)“在日太阳辐照量为17MJ/m2时,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热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贮热水箱内集热结束时水的温度≧45℃”,也就是说温度不低于45℃即为合格,晟盈公司提交的判决书证据第6页第7条,判决书载明“中康公司诉前对1.8m×1m型号鉴定的检验结果是47℃”,显然高于45℃,说明该1.8m×1m型号的太阳能是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上没有问题的。综上,1.8m×1m型号的太阳能本身的质量没有任何问题,是由于晟盈公司基于房屋阳台受限的原因,要求小鸭公司将2m×1m太阳能的面积缩小,导致的集热器采光面积出现偏差,责任完全在于晟盈公司,应当由晟盈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与小鸭公司无关。二、晟盈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1.晟盈公司要求小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依据。小鸭公司正常生产的均是标准型号的太阳能,1.8m×1m非标准型号太阳能为晟盈公司要求生产所致,并且晟盈公司也明确知道1.8m×1m太阳能本身无质量问题,因为晟盈公司要求小鸭公司将2m×1m缩小面积导致采光面积不足,责任不在小鸭公司,因此,晟盈公司要求小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依据。2.晟盈公司作出更换或退换太阳能决定的责任均应当由晟盈公司自身承担。在该判决中,晟盈公司明确是其同意对1.8m×1m型号的太阳能进行更换(详见晟盈公司提交的判决书证据第6页第10行至第11行),未经小鸭公司同意。因此,晟盈公司作出更换或退换太阳能决定的责任均应当由晟盈公司自身承担。3.晟盈公司按照(2019)鲁0181民初7303号判决书主张小鸭公司赔偿其损失是错误的。晟盈公司采购小鸭公司的太阳能价格为1440元/台,105台的采购价为151200元,其出售给中康公司的价格为2300元/台,105台的出售价格为241500元,每台有860元的价差,105台的总价差为90300元。晟盈公司按照241500元主张,相当晟盈公司针对105台非标准型号的太阳能,没有承担任何责任,反而赚了90300元,显然晟盈公司的主张是错误的。4.7万律师代理费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且该7万律师费的主张完全没有任何依据。即便以晟盈公司所有诉讼请求的所有数额430954元为基数,正常的收费区间为24447元-30957元,该7万代理费是最高收费30957元的2.26倍,显然是不合理的。更为关键的是,晟盈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没有任何法律和合同依据,无论代理费金额多少,均应当由晟盈公司自身承担,与小鸭公司无关。综上所述,应当驳回晟盈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小鸭公司(甲方)与晟盈公司(乙方)签订《供货、安装及售后服务协议》,约定小鸭公司向晟盈公司在其承揽的金梦瑄花园项目中供货小鸭牌100L分体式太阳能热水器约362套,单价1500元;晟盈公司在小鸭公司处全款提货,支付方式为现金,小鸭公司按照货款到账数额配发相应货物。售后服务约定为:晟盈公司负责工程维护,小鸭公司负责所提供产品的三包,质保期为3年,自安装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开始,出现质量问题,晟盈公司接到项目方通知半小时内必须积极响应,一小时内赶到现场实地解决问题;违约责任约定为:任何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均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计算。
合同签订后,晟盈公司共计向小鸭公司支付货款545760元,共计379台太阳能,实际太阳能单价为1440元。
2019年9月17日,中康公司以晟盈公司安装的太阳能在使用过程中温度达不到使用要求,经晟盈公司维修仍不能解决,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经检验,该批太阳能标称轮廓采光面积与实际轮廓采光面积的偏差较大,检验结果不合格为由,诉至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819833.85元并支付违约金832600元。该案件经审理,作出(2019)鲁0181民初730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1.8m×1m计105台太阳能的质量问题是外观采光面积技术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10.3%的偏差显著高于国家标准±3.0%以内,故认定晟盈公司承担质量瑕疵的民事责任,判决解除合同中关于1.8m×1m型号105台小鸭太阳能的合同,中康公司退还1.8m×1m型号105台太阳能,晟盈公司退还货款221053.85元,晟盈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3104元。晟盈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0)鲁01民终10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晟盈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198元。
本案晟盈公司以1.8m×1m型号计105台太阳能存在质量问题,外观不合格,要求小鸭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赔偿损失241500元、原一、二案件受理费16302元、律师代理费7万元,以上共计损失327802元,并按照合同第九条约定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为109152元。小鸭公司辩称1.8m×1m型号太阳能系晟盈公司定做,且晟盈公司支付案涉太阳能货款仅为151200元,对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不同意承担该部分损失,对违约金其没有违约责任,不予认可。
庭审中,小鸭公司主张其仅有2m×1m及2.4m×0.8m两种型号太阳能,案涉1.8m×1m型号的105台太阳能系按照晟盈公司要求定做。
本院认为,小鸭公司与晟盈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权利义务。案涉1.8m×1m型号计105台太阳能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质量问题是外观采光面积技术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10.3%的偏差显著高于国家标准±3.0%以内,故小鸭公司应承担质量瑕疵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案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仍不能确认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关于责任承担,因案涉105台太阳能已经由中康公司退还晟盈公司,晟盈公司与小鸭公司签订的就买卖105台太阳能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退货的责任承担方式更为合理。据此,本院确认晟盈公司向小鸭公司退还1.8m×1m型号105台太阳能,小鸭公司退还晟盈公司货款1440元×105台=151200元。关于晟盈公司主张的损失赔偿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小鸭公司辩称晟盈公司以每台23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中康公司,从中获利90300元,其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90300元系属于双方买卖合同履行后,晟盈公司可得利益,因小鸭公司提供太阳能质量瑕疵,造成的该部分损失应当予以承担。关于晟盈公司主张诉讼费损失16302元,系因质量问题违约导致的实际支出,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晟盈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损失70000元,无合同约定,且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实际支出该部分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因晟盈公司已就其损失予以主张,故本院对其要求的违约金不再予以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1.8m×1m型号太阳能105台退回被告山东小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被告山东小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1200元;
三、被告山东小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损失106602元;
四、驳回原告***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原告***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20元,被告山东小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阮伟萍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