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7503民初34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安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茶店市场路5号。
法定代表人:付现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林项目部,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1期8号楼3**102室。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林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0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 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