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7503民初34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安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茶店市场路5号。 法定代表人:付现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林项目部,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1期8号楼3**102室。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林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0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 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