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华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华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3民初1527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华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德州陵城君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郑东新区。
原告德州华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鲁1403民初1527号民事裁定,冻结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德州华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应当解除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及相同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及相同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齐昭森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