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华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华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鹰潭景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民初430号

申请人:德州华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兴国街南首。

法定代表人:张新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鹰潭景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工业园虎山片区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陈艳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德州华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鹰潭景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鹰潭景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房产、车辆及到期债权,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鹰潭景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房产、车辆及到期债权。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德州华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解云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贺鹏

书记员尚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