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昂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宁波昂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2民初2598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现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告:宁波昂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桥南村三八江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金莉。
原告***与被告***、宁波昂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昂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要求撤回对***、宁波昂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昂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19元,减半收取2109.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华
书记员***